【案例1】
某男,52岁,与人打架致腹部刺创合并胃肠破裂、腹腔内大出血约1800mL,Bp0mmHg.经急诊剖腹手术,救治复苏。1周后,继发肠瘘、化脓性腹膜炎。24天后,感染性休克死亡。尸检所见恶病质,降结肠处肠瘘、化脓性腹膜炎,伪膜性肠炎,化脓性肺炎、肺脓肿混合深部真菌感染,感染性休克。
有法医认为,最初死者的外伤严重,但经过医疗救治,原发性损伤已修复,住院期间发生了一系列继发性和医源性并发症,导致死亡,因此,凶手造成的原发性损伤程度为重伤,死亡应由医方负责。
而医方认为,死者入院时伤情危重,即使死在手术台上亦应属于院外死亡,与医方无任何关系,而医方至少将伤者从死亡线上救了回来,延长其生命20多天,故不应负死亡责任。
两种意见,听起来都有一定道理,但是,案件性质却截然相反。外伤事件及其腹部刺创、胃肠破裂、失血性休克应为根本(主要)死因;肠瘘和化脓性腹膜炎,伪膜性肠炎,化脓性肺炎、肺脓肿混合深部真菌感染,以及救治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失均可归为中介原因;感染性休克为直接死因。因此,导致根本(主要)死因情况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。